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7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指定送相對人乙○○
丙○○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債權讓與通知函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奇異公司)將其對於相對人之被繼承人 張富生 之債權讓與聲請人,因張富生於00年0月00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聲請人欲發函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之事實,惟因相對人因遷移不明,致聲請人無法通知,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等各乙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簡易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