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0號聲請人 張樹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107年4月17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附卷為證,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惠如┌────────────────────────────┐│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1│平安報│華南銀│107年4月5日│26,800元│0000000│││關行股│行港口││││││份有限│分行││││││公司林│││││││ 如雪 │││││├──┼───┼───┼──────┼─────┼────┤│2│天元報│第一銀│107年3月20日│3,700元│0000000│││ 關有限 │行哨船││││││公司王│頭分行││││││ 慧琳 │││││├──┼───┼───┼──────┼─────┼────┤│3│永安報│臺灣銀│107年3月25日│11,445元│0000000│││關行股│行基隆││││││份有限│分行││││││公司陳│││││││ 錦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