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聲字第3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夢慧 代理人 涂予彣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劉珊珊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橋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張嘉珊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夢慧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0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民國108年4月23日已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95號裁定自107年1月19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復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7年8月30日以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嗣本院以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0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08年4月23日確定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
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