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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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8號聲請人 林耀庭 即債務人相對人 滙誠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王裕南相對人內政部營建署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辜𦠜松相對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鄒政下 相對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於履行更生方案期間之生活程度,應受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項規定自明。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林耀庭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9年度消債更字第45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業經本院於101年5月30日發函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請其於文到10日內確答是否同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經函覆結果所示,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為確答,視為同意;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債務人之更生方案;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有送達證書、前揭同意之債權人所提之陳報狀附卷足佐。又上開同意或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已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從而,本件更生方案視為經債權人會議可決。
三、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第一階段為第1期至28期,每期清償29,000元,第二階段為第29期,每期清償21,141元,共分29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為833,141元,清償成數為100%。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每月實領薪資所得約為57,440元,並須扶養配偶鄭玉梅,本院認聲請人以每月固定收入57,440元減去必要生活支出11,890元(以高雄市最低生活費11,890元計算)及配偶扶養費6,833元(以免稅額82,000元計算)及一家四口居住支出9,000元後,每月可分配餘額為29,717元,則聲請人於第一階段提出每月清償29,000元,第二階段每月清償21,141元,已全數清償更生債務833,141元。
(二)債務人提出100%清償之更生方案,並經債權人書面可決通過,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文霸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月為1期,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共29期││。││2.第1階段為第1期至28期,每期清償29,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1)欄位所示。││3.第2階段為第29期,每期清償21,141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2)欄位所示。││4.債務總金額:833,141元。││5.清償總金額:833,141元。││6.總清償比例:100%││7.第1階段清償金額:812,000元,清償比例(1):97.46﹪││8.第2階段清償金額:21,141元,清償比例(2):2.5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每期可分配金│││││額(1)│額(2)│├──┼────────┼──────┼──────┼──────┤│1│玉山銀行│16,774元│584元│425元│├──┼────────┼──────┼──────┼──────┤│2│中國信託銀行│284,119元│9,889元│7,211元│├──┼────────┼──────┼──────┼──────┤│3│滙誠第一資產管理│90,059元│3,135元│2,285元│││股份有限公司││││├──┼────────┼──────┼──────┼──────┤│4│花旗(台灣)銀行│191,937元│6,681元│4,871元│├──┼────────┼──────┼──────┼──────┤│5│兆豐產物保險股份│191,961元│6,682元│4,872元│││有限公司││││├──┼────────┼──────┼──────┼──────┤│6│滙誠第二資產管理│1,687元│59元│41元│││股份有限公司││││├──┼────────┼──────┼──────┼──────┤│7│台灣銀行│56,604元│1,970元│1,436元│├──┴────────┴──────┴──────┴──────┤│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清償比例(1)(2)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三、每期可分配金額(1)=債權金額×清償比例(1)÷28期(元以下││四捨五入)。││四、每期可分配金額(2)=債權金額×清償比例(2)÷1期(元以下││四捨五入)。││五、自債務人收受本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為第一期。││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七、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八、依據新修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請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確定證明書後,自行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聯繫。│└────────────────────────────────┘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糜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八、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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