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411號原告 王毓琳
王琮虢 王釧如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 律師被告 鄭秋萍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7年度交易字第1367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德寬
法官陳斐琪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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