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261號上訴人 洪秀娟 住臺中市○○區○○街0段00巷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段00○0號2樓被上訴人 鄭家興 住臺中市○○區○○街○段○○巷00號
居嘉義市○區○○路○○○○○號2樓 鄭家祿 住臺中市○○區○○街○段○○巷00號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26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83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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