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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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377號上訴人即原告宗欣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宗輔 被告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法定代理人 黃玉霖 訴訟代理人 林修弘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間因106年度訴字第337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6,0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王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