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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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信託受益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59號原告 羅立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倍興股份有限公司、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信託受益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書記官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