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除字第344號聲請人上全汽車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丁 代理人 黃暐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代理人 黃暐婷 」之記載,應更正為「代理人黃暐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