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23號上訴人 連掌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姿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