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9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3,571元。惟本件關於金錢請求部分,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3,290,000元,關於請求返還土地及房屋部分,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2,140,100元〔(81×23,000)+277,100=2,140,100〕,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856元,原告僅繳納33,571元,尚不足21,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書記官曾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