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07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遭羈押,惟被告目前已出庭將案情交代清楚,已無串供之虞,而被告家中尚有父母親需撫養,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否認犯行,然有證人 蔡偉英 、 林玉明 之證述,並有扣案海洛因4包可按,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罪嫌重大,且所犯法定刑係死刑或無期徒刑以上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5年5月3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8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且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因具保而消滅。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吳勇毅法官陳月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書記官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