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950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福傑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以上當事人間請求事件撤銷贈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就本件溢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壹拾肆元應返還上訴人。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67,9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此有本件第三審裁定附卷可稽(見最高法院95年臺上字第2022號卷第34頁),惟上訴人前於民國94年5月26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4,369元,是本件溢收第二審裁判費11,814元,揆諸上揭規定,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威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