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信託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50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劉國榮 訴訟代理人 彭俊雄 律師複代理人 周君強 律師被告 梅永枬 被告即反訴原告 梅慧敏 共同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
施秉慧 律師上一人之複代理人 蔡仁哲 律師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李承邦
顏嘉瑩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信託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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