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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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6號原告 彭黃金柳 追加原告 鄭曾素貞 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文君 被告 陳志和
方萬源 陳麗惠 吳煌文 陳麗寶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 律師被告林黃火
林網市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國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查原告變更聲明後,原訴及追加後之新訴合計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萬0304元、原告尚有4萬7828元欠繳,前經本院命5日內補正(民國104年10月22日合法送達)。茲原告迄未補正,其原訴及追加後之新訴均非合法,應予駁回(最高法院73年度台抗字第63號裁定可參)。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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