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親字第1號原告 吳松 勲訴訟代理人 邱垂勳 律師複代理人 陳國偉 律師被告 吳陳麺 訴訟代理人 吳旻璋 被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高婉真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
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吳松勳」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吳松勲 」;關於「 吳陳麵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吳陳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鼎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