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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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67號聲請人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維樑 上列聲請人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尤慧娟 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幸甫開發實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