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
送達代收人相對人丙○○○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附表確定為新台幣叁萬柒仟玖佰伍拾壹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何清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謝國欽~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36900│├─────────────┼─────────────┼──────────┤│原審郵票費用│370│├─────────────┼─────────────┼──────────┤│公示送達裁判及登報費│545│├─────────────┼─────────────┼──────────┤│本件程序郵票費用│136│├─────────────┼─────────────┼──────────┤│共計│37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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