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選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選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選訴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被告丙○○○被告丁○○被告戊○○被告己○○被告庚○○被告辛○○被告壬○○被告癸○○被告子○○○被告丑○○被告寅○○被告卯○○被告辰○○被告巳○○被告午○○共同選任辯護人 洪士宏 右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本案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黃呈熹法官呂憲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宗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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