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52號原告 莊玉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丁元 即 梁丁喜 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6萬900元(占用面積467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2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573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遭占用彩色照片。
三、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暨其上所坐落建物之房屋稅籍資料(或門牌號碼)。
四、依上開資料,補正完整被告性名及住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