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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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46號原告 謝文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國棟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0萬6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9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圖謄本、現況彩色(不要影印)照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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