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公司股份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18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被告九十不老創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師儀 被告 施偉光 當事人間確認公司股份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被告九十不老創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係未上市上櫃公司,並無公開交易價格,本院參以該公司於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書中之110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所示「權益總額」係新台幣(下同)9,318,873元,且該公司已發行總股份數係1,000,000股,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之股份數係240,000股等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36,530元(0000000÷0000000×240000=0000000,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