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易字第8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忠明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忠明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有關其目前身體狀況,經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函覆因罹患嚴重肺阻塞,需要使用非侵襲性陽壓呼吸器,評估無法出庭應訊等語,有該院111年9月12日院醫事字第1110012942號函在卷可稽。是被告目前因疾病不能到庭,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黃龍忠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