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84號上訴人 呂威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菩提仁愛之家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1年度訴字第684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聲明及兩造一致不爭執之本院111年1月28日、111年3月31日補費裁定等記載,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61,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7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書記官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