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344號聲請人庚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1樓法定代理人甲○○
1樓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五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姿琇┌──────────────────────────────────────────────────────┐│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34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亞智科技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中│95年6月5日│7,350元│DL0一四三一二│││1│司│壢分行│││五││├─┼─────────┼─────────┼───────────┼────────┼────────┼──┤│00│亞智科技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中│95年6月5日│17,588元│DL0一四三二七│││2│司│壢分行│││三││├─┼─────────┼─────────┼───────────┼────────┼────────┼──┤│00│亞智科技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中│95年7月5日│58,002元│DL0一四三一九│││3│司│壢分行│││七││├─┼─────────┼─────────┼───────────┼────────┼────────┼──┤│00│亞碩科技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中│95年5月8日│14,742元│AE000八八七│││4│司│壢分行│││0││├─┼─────────┼─────────┼───────────┼────────┼────────┼──┤│00│健碁精工股份有限公│聯邦商業銀行桃園分│95年3月31日│70,560元│UI0二0三八七│││5│司 李永銘 │行│││五││└─┴─────────┴─────────┴───────────┴────────┴────────┴──┘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