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63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張奕群 律師
樓複代理人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書記官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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