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05號具保人甲○○被告乙○○男39歲民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黃堯讚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