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聲字第二九九號
聲請人樺倫電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黃欽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頃接獲鈞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一二七號假扣押裁定,知相對人已向鈞院聲請就聲請人之財產於新臺幣柒拾伍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狀請鈞院裁定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對聲請人起訴請求給付票款,由本院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三八三號受理並已成立訴訟上和解,此有前開卷宗影本在卷足憑,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B書記官高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