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緝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易緝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麻藥管理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六二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壹年。
理由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三九○九號裁定被告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茲被告經觀察勒戒結果,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有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出具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一紙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二十條第二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彭全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被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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