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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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五四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八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五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緩刑三年,於九十年十月十五日確定。茲查悉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不知悔改,復犯毒品危害條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以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一一三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侯志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