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12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許秉程
       梁懷德
被   告  李莊桂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信託關係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
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附表欄中編號1建號00000-000之權利範圍「
22/10000」,應更正為「全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書記官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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