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戚觀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曜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北簡
字第558號請求清償檢驗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
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79,4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