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緝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參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被告甲○○因詐欺、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事實,且連續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所列之罪(詐欺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規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執行羈押,並予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茲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訊問被告後,認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案經準備程序後,其就起訴之詐欺罪、就移送併辦事實(三)、(六)之詐欺罪、移送併辦事實(四)、(五)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認罪,就移送併辦事實(一)、(二)之詐欺罪、就移送併辦事實(六)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否認,其犯嫌重大,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其故意逃亡、未與被害人和解,衡其犯罪手段及羈押目的,其羈押必要性現仍存在,應自九十七年三月六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及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曾宏揚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