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訴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331號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惠珠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羅心芳法官吳森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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