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58號聲請人 劉容彰 上列聲請人與 蔡嘉和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蔡嘉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58號聲請人 劉容彰 上列聲請人與 蔡嘉和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蔡嘉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