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2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北市立聯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項正川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李佳興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有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項正川姓名印文之聲請狀。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2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北市立聯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項正川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李佳興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有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項正川姓名印文之聲請狀。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