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23號聲請人 何星輝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遺失之股票,有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股票之票據種類、票號、股數、張數等明細資料)。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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