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3號原告甲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萬3,281.72元,折合為新台幣(下同)134萬5,845元(以起訴時即原告支付命令聲請日即民國108年1月16日之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計算,計算式:43281.72×31.095=0000000,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365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3,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