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54號聲請人 許煒祥 上列聲請人與 李淑眞李世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原聲請狀載明發票日及利息起算日為提示日,原載提示日為107年12月21日似有誤繕,故請 陳明 是否更正係爭本票提示日為民國107年12月18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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