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75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被告 李宜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即以以原告於起訴狀所列之請求金額為依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書記官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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