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34號原告 施百合 訴訟代理人 施光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屏東農田水利會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05,2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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