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03號聲請人 王如意 相對人 李阿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正本5紙(票號CH644228、CH6442
27、CH644232、CH644231、CH644229)。
二、釋明正確利息起算日為何?(到期日前之利息無法請求,如聲請狀書寫錯誤,請併具狀更正)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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