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66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法定代理人 黃金城 被告台灣農業生物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玠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內文欄第二行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631,38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7,401,043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