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94號原告 林金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塗銷屏東縣○○○○○段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87建號所設定之新臺幣(下同)197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而上開抵押標的物總價額為1,700,700元【土地部分:12,700元×126平方公尺;房屋課稅現值100,500元,合計1,700,700元】,依前揭規定,以較低之擔保標的物價額為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00,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