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09號原告 蘇萬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清英 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15,5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0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