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156號原告 吳林碧雲 訴訟代理人 吳連登
林子翔 律師被告 陳吳秀絹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 律師複代理人 林彥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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