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非調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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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家非調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非調字第638號聲請人 黃映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變更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對於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徵收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自明,此復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業於111年8月2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聲請人迄未據繳納,此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瑋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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