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32號原告 林劍雄
黃柞蓉 林碧霞
陳林阿雪 林阿美 林錦芳 林秋明 林志豪 林國川 林國華 林菊蘭 林志鴻 (即 林阿源 之繼承人)
林慧美 (即林阿源之繼承人)
林慧貞 (即林阿源之繼承人)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宋月裡 (即林阿源之繼承人)複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鍾依庭 律師被告 林友宗
林友成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 律師複代理人 龔成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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