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96號抗告人乙○○抗告人乙○○與相對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4年10月20日駁回抗告人退還裁判費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故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