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簡上字第101號抗告人乙○○訴訟代理人 許方瑞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本院93年度簡上字第101號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6月2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陳金虎法官陳淑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賢輝